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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泰兴怡达二期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 22 万吨环氧丙(乙)烷衍生品技改项目符合公司经营及发展战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总投资计划自筹及银行贷款,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及《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并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建设年产 2 万吨高效新型活性氧化铝新材料项目,符合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能进一步延伸现有的产业链。本次投资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并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陈强 卞钱忠 孙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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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